
现实中,部分残疾人士在应聘时选择不主动说明身体状况,认为“只要能胜任工作,没必要特别说明”;而用人单位则可能在入职后发现员工存在残疾后认为“这是隐瞒事实,属于欺诈”,进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类问题不仅涉及劳动者的诚信义务,还牵涉到企业是否构成就业歧视。那么,入职时隐瞒残疾情况,单位解除合法吗?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王某是一名听力障碍人士,持有三级残疾证。其应聘某互联网公司担任行政助理,未在简历或面试中主动说明身体状况,也未被企业问及是否存在残疾。
入职后,王某在工作中通过文字沟通完成日常任务,未出现明显绩效问题。但试用期未满,公司人事突然通知其被辞退,理由是王某在应聘时“隐瞒了身体状况”,构成诚信问题,不符合用人标准。
王某认为自己完全能够胜任工作,公司既未说明岗位有特殊身体要求,也未因实际工作发生差错,解除劳动合同毫无依据,遂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综合了《劳动合同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做出了如下要点认定:
用人单位没有提出身体条件要求
在整个招聘过程中,公司未明确说明行政助理岗位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工作内容对听力有明确依赖。
劳动者履行职责没有明显障碍
王某工作能力得到同事认可,沟通方式虽有不同,但并未影响协作与业务推进。

劳动者不具有主动披露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劳动者仅需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残疾情况如未影响工作能力,就不属于“必须披露”的范围。
企业行为构成就业歧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明确禁止在招用、晋升、薪资等方面歧视残疾人。企业以身体状况为由解聘,在未设定岗位条件的情况下,构成非法歧视。
最终,法院判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并责令其整改内部招聘流程。
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都应做到这几点
对用人单位的提醒:
若岗位确实对身体机能有特殊要求(如体力劳动、特殊感知能力岗位),应在招聘启事或面试阶段明确列出,不可含糊处理;
招聘阶段可在不构成歧视的前提下,依法询问与岗位有关的身体状况,但需尊重劳动者隐私权;
企业不能因员工身体存在缺陷即认定其“能力不足”,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其无法履职;
招聘、晋升、解聘过程中务必注意《残疾人保障法》的相关规定,避免无意识歧视行为。
对劳动者的建议:
如果身体状况对履职毫无影响,法律上并无必须披露的义务,但如存在重大影响,隐瞒可能会承担后果;
在简历中不必主动披露残疾身份,但在体检、签约阶段,如涉及安全生产或高风险工种,应慎重对待;
可主动保留自身表现记录与沟通凭证,若遇不公待遇,有助于后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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