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突发疾病住院手术,却因医院“不是三甲”被公司拒批病假、最终解约。这一看似合规的操作,却被仲裁机构认定违法解除。病假管理到底该如何把握尺度?
案例解析
郑某于2023年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员岗位。2023年7月3日,郑某突发身体不适并紧急在某三乙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和手术,并将病历材料提交至公司,申请病假。
然而,公司以规章制度要求“请病假必须提供三甲医院病假证明”为由,拒绝其申请,郑某只能转为事假处理。
事假期满后,郑某因需继续治疗再次申请病假,公司仍以相同理由不予批准。郑某继续治疗未到岗,2023年7月31日,公司以“无故旷工三天以上”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郑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结论
仲裁委员会认为:企业可以制定请假制度,但制度的执行不能脱离实际、损害员工正当权益;郑某提供的是真实有效的三乙医院住院资料,客观上存在突发情况,选择三乙医院符合就医便利性和紧急治疗的现实需求;公司机械适用规章制度,拒不考虑特殊情况,剥夺了员工的合理病假权利;在此基础上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仲裁裁决公司需依法向郑某支付赔偿金。

温馨提示
对于企业HR和管理者来说,本案有三点关键启示:
规章制度要“合情合理”
制度不等于“金科玉律”。即使制度中对请假医院等级有要求,也必须留有对特殊情况的弹性空间,不能机械套用,忽视员工的实际处境。
病假管理要兼顾“制度性”与“人性化”
企业可以设定病假材料要求和核实机制,但也要尊重员工的医疗自主权和现实选择,不能过度干涉员工就医行为。
用工决策要基于事实与证据
在处理请假、考勤、解除等事项时,必须保存好员工提交的材料和沟通记录,避免在仲裁中因证据不足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工具,但不能成为伤害员工权益的武器。病假审批中多一分人情与理性,企业少走弯路,员工更有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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