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正邦人力

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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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用人单位都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那么试用期辞退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徐某于2018年7月入职某公司,从事设备安装工作,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而且约定了试用期享受的月工资待遇。徐某工作了1个月不到,有一次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被同事送往医院就诊,被查出患有慢性疾病,需病假休息。


4个月后因徐某医疗期满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徐某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公司没有同意。徐某与公司几次交涉未果,于是就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虽已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徐某突发疾病一直病假休息在家,已经超过规定的医疗期,公司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应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徐某相应的经济补偿。对对徐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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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试用期解除合同,何种情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1、如果是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因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或虚构自身情况,且对于履行劳动合同有重大影响,包括:提供虚假学历证书、身份证、护照等,对个人履历、知识、技能、健康等个人情况说明与事实有重大出入;


(2)在试用期间存在工作失误的,对此认定可以结合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规定等。


2、如果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的情形,因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就可以解除?


“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试用期员工,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如果非在法定试用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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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和考核方案。对于是否“符合录用条件”需要用人单位进行举证,首要的是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录用条件是什么,以及判断是否录用条件的依据,即考核方案。对此录用条件以及考核方案,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向劳动者告知,否则事后以此为依据判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缺乏依据。


三是要有说服力的考核结果。除了有录用条件和考核方案外,还需要根据考核方案对试用期员工进行考核,相关考核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并且有相关事实和材料作为支撑,否则,对于考核结果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负有对此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举证的话,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可能性极大。


四是要在试用期满之前进行处理。试用期满未做处理的,视为转正,因此,用人单位一定要在试用期内完成对劳动者的考核,并且对于是否转正和辞退,一定要在试用期内告知劳动者,否则错过时机,用人单位将丧失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的权利。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比较敏感的话题,用人单位一定要依法进行,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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