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老板在管理中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及时续签,但员工依旧正常上班。这时,公司是否有权随时提出终止?
一、期满后仍在岗,视为“继续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且单位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此时,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只是合同形式上暂未更新。
也就是说,只要员工在继续上班,公司就默认同意继续用工,不能简单认为合同“自动终止”。
二、公司并非随时可终止
虽然法律规定“任何一方提出终止的,法院应予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想停就停”。
具体要分两种情况看:
(1)期满后1个月内若公司未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且员工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此时公司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2)期满后继续用工超过1个月或者员工明确提出续签要求、且符合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此时公司不再享有任意终止权,如无法定解除事由,不能单方面终止。若强行解除,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三、适用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等。用工满一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也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四条明确期满后继续用工且单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若员工继续上班,公司未表示异议,就等于双方默认续约。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可能面临经济补偿或赔偿责任。建议企业建立合同到期预警机制,提前沟通续签或调整方案,避免被动承担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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