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工地或车间等一线岗位,员工间因工作分歧引发矛盾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如果在争执中发生肢体冲突、有人受伤,是否都能认定为工伤?
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一、事件经过
邵某是某建设公司升降机操作员。2024年3月21日早上6点多,瓦工张某推着工具车乘坐升降机上楼施工。升降机到达后,因张某搬工具速度慢,邵某催促几句,两人因此发生争吵。在升降机中,邵某情绪激动,用铁钩打了张某,又泼了热水,被工友拉开。张某随后离开升降机进入楼道,但邵某并未停下,而是捡起水管追出升降机,并在楼道中挑衅:“你有本事打我试试看。”
最终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邵某被打伤。
邵某随后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法院审理后,也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判定要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键判断标准是:受伤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
法院认为:争吵虽然起因于工作,但当事人已被劝开;受伤发生在升降机外的楼道中;邵某主动追出并挑衅对方,行为已超出履行职责的合理范围。
因此,该伤害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三、案例启示
✅ 工作引发 ≠ 工作职责
矛盾因工作起,但行为若脱离岗位、超出履职范围,责任性质会改变。
冲突后的行为很关键
若已脱离工作场所、主动挑衅或扩大冲突,即便在上班时间,也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行为”。
企业管理建议
对施工、班组等现场岗位,建立冲突报告和调解机制;培训员工在矛盾中“立即报告、避免对抗”;事后及时保存监控、工作记录,防止因行为越界引发认定争议。

往期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