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在单位内受伤,什么时候能认定为工伤,什么时候不能?
马某是某有限公司质检员,公司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工作时间为夜班20:00至次日08:00。
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3月18日08:20,马某打卡下班后下楼时摔伤,造成跟骨、距骨多发骨挫伤及关节韧带损伤等。
2024年5月9日,马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被拒绝。
马某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未获支持。
争议焦点:马某认为,下班打卡后前往公司大门进行第二次刷脸考勤,是完成考勤制度的必要步骤,属于收尾性工作;受伤地点为公司楼梯,属于工作场所附属区域;因此,其受伤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核心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定理由: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核心:员工是否因工作任务受伤,是判断工伤的关键。
工作职责已履行完毕:马某在完成下班打卡后,其工作当日的职责已完成,不属于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
受伤地点与工作性质:楼梯虽为工作场所附属区域,但摔伤并非因工作任务直接导致,与工作原因缺乏关联。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马某下班后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合法,行政复议及法院判决均维持原判。
下班打卡后受伤,一般不认定工伤,除非能证明仍在进行与工作直接相关的任务。
收尾性工作的认定需明确:必须是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工作,而非离岗前的附带行为。
工作原因是关键判断因素:仅在工作职责执行过程中受伤,才能认定为工伤。
对HR和企业来说:明确下班打卡与工作任务完成的界限,制定合理的上下班安全管理措施,同时向员工清晰告知上下班责任和风险,能有效规避工伤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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