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小编遇到一个非常典型的用工风险场景:某公司招聘运营人员,要求很高但预算有限,岗位长时间招不到人。好不容易发现合适的候选人并发出offer,明确约定了薪资、岗位职责、入职时间和体检事项。但就在候选人准备入职的当天,部门负责人突然表示不想要这个人了,要求撤销offer。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真的能随意取消录用?
一、offer是什么?
Offer(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候选人发出的邀约,其目的是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
一份有效的Offer通常包括岗位、薪酬、入职时间等明确条款,这使它具备《合同法》意义上的要约性质。一旦候选人回复确认入职,该Offer即完成承诺过程,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需要特别注意的是,Offer是否生效,决定权在候选人,而非企业;在双方确认或签署确认后,该Offer便产生合同效力。

二、offer能否撤回
根据《合同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要约可以在候选人承诺之前撤回或撤销,因此企业理论上可以在候选人确认入职之前撤回Offer。然而,一旦候选人回复接受,这种撤回行为便不再合法。
《合同法》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当企业在Offer中表明不可撤销,或候选人基于信赖已经做出准备(如辞职、住房安排等),该要约即不可撤销。此时,即使企业提出因体检或岗位变化原因取消录用,也仅是单方行为,不产生合法撤销效力。
实务中HR要明白,发Offer不等于“表达愿望”,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约。所以在发Offer之前,就应确保部门决策明确、预算确定、岗位稳定、用人意见统一。否则,在候选人承诺入职后,若企业因临时变更而撤回Offer,不仅可能造成企业声誉损害,还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企业在用工管理环节中应更加谨慎,确保正式发出的每一份Offer都是能够兑现的录用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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