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企业在合同到期后的选择相对灵活,理论上可以决定是否续签。但《司法解释二》出台后,情况出现了新的变化。
一、连续订立二次合同意味着“必须续签”
新规明确,如果企业被认定为与员工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在合同期满时,只要员工提出要求,企业必须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能够提供合法的解除理由。
这意味着,企业原本在合同到期后拥有的“绝对终止权”,在特定情况下不复存在。对不少企业而言,真正担心的并不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是因此失去了灵活调整用工的空间。
二、延长期限不等于新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为企业留出了一定的弹性。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只要累计时间不超过一年,就不视为重新订立,而是作为原合同的继续履行。
这条规则在实际操作中非常有价值。例如:
某企业员工的劳动合同在年底到期,但企业的统一绩效考核要到次年一季度才能完成。如果立即续签,就缺乏完整的考核依据,风险较大;如果不续签,又可能失去一位合格人才。此时,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延长三个月,等考核结果出来后再决定是否签订新合同。这样既保证了公平性,也避免了直接触发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风险。

三、延长只针对“期限”,核心条款不能随意动
需要提醒的是,这里的“延长”,仅限于合同期限本身。如果企业在延长时对薪酬、岗位、地点等核心内容进行了调整,就不再属于“延长”,而可能被认定为新合同,从而重新计算“二次订立”的次数。
四、企业的应对建议
面对新规,企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合理利用延长期限:在考核、项目周期或用工评估中,延长期限是一种实用的缓冲手段。
严格区分延长与续签:确保延长操作只针对时间,避免触碰核心条款。
完善内部流程与证据留存:所有延长、续签过程要有书面协商记录,以备未来出现争议时提供有力证据。
前置规划人力资源制度:在合同到期管理、考核周期安排上,提前与劳动关系法律框架对齐,避免陷入被动。
《司法解释二》让企业在合同到期时多了一份缓冲余地,但同时也提高了合规要求。企业在用好这份“弹性”的同时,更要注重细节管理,避免因程序瑕疵而触发法律风险。
如果您的企业也正面临合同续签的困扰,不妨先结合新规梳理流程,或寻求专业团队的支持。只有做到心中有数,才能真正把握住司法解释二带来的新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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